本文所涉案例為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員工郜某與原雇主某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續約,郜某到另一家公司就職,原公司以郜某負責的合同尾款未收齊、工作未交接完畢為由,一直未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郜某是否有權請求該公司轉移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本文上海勞動律師將從法律角度出發,對該案件進行分析和探討,并探討在上海地區員工勞動爭議案件中類似案例的判例依據,以期為相關當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參考。
一、關于郜某的權利主張
首先,郜某作為一名員工,在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依法享有選擇就業的權利。在該情況下,原公司無權干涉郜某的就業選擇。同時,原公司未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也給郜某的就業帶來了困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依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據此可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原公司未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對于郜某的權益構成了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無違反本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對方未表示拒絕的,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延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原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年。”
綜上可知,原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與郜某就續約一事達成一致,且未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因此不能認定原公司與郜某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在這種情況下,原公司仍然有義務為郜某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以保障郜某的權益。
二、關于原公司的權利主張
原公司以郜某負責的合同尾款未收齊、工作未交接完畢為由,一直未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郜某應當在合同到期前清償合同尾款,并完成工作交接。然而,原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郜某未履行合同義務,僅憑借主觀臆斷拒絕為郜某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因此原公司的主張并不成立。
三、上海地區類似案例的判例依據
在上海地區的員工勞動爭議案件中,類似本案的情況并不鮮見。以下是兩個類似案例的判例依據: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7)黃民三初字第2889號民事判決書該案中,員工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續約,員工到另一家公司就職。原公司以員工未完成工作交接和歸還公司財務款項為由,一直未辦理員工的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法院判決原公司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并賠償員工因原公司未及時辦理社保關系轉移而造成的損失。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浦民一初字第3329號民事判決書該案中,員工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續約,員工到另一家公司就職。原公司以員工未完成工作交接和歸還公司財務款項為由,一直未辦理員工的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法院判決原公司必須為員工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并賠償員工因原公司未及時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而造成的損失。
四、結論
綜上所述,員工郜某在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續約,并選擇到另一家公司就職的情況下,原公司有義務為郜某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以保障郜某的權益。原公司以郜某負責的合同尾款未收齊、工作未交接完畢為由,一直未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其主張不成立。
在上海地區類似案例中,法院均判決原公司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關系和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并賠償員工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因此,本案中,原公司應當為郜某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損失。
上海勞動律師在這里提醒一下,作為律師,需要尊重法律和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客戶的隱私信息。本文中的案例和分析僅供參考,不代表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如果讀者遇到類似的問題,應當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幫助。
上海勞動律師解析:企業業績考核 | 權益保衛戰: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回 |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或者終止條件 | 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講解用人單位 |
單位內部規章能否作為解除勞動合 | 幾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可以算長期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