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網易新聞轉載了中國商業日報上的一條新聞,題為“拉出睡覺的孕婦,非法拆除房屋”.報道稱,10月24日上午8時30分,一輛挖掘機開到村民張的家中,非法拆除房屋。和上海市動遷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則令人發指的新聞吧!
當時,張23歲的女兒張已有兩個月身孕。事故發生時,她穿著睡衣睡在家里。幾個人把她趕出了房子,很快她的房子就被非法拆除了。二十五號中午,來自 南鄭的四十六歲男子張健林站在含山南一環北側的一座破房子前。他的房子被非法拆除,他的家具被埋在瓦礫中。現在,他帶著一張借來的鐵絲床和一床被子,而他的女兒張女士則被幾個穿著睡衣的男人拖到外面。當時她覺得很丟臉,就逃走了,現在也沒人聯系她。
盡管上海市動遷律師在代理征地拆遷案件的過程中,已經開始接觸過無數違法強拆房屋的情況,包括根據上述數據新聞研究提到的事例,也早已經是屢見不鮮,實際上也遠遠沒有不是最令人發指的;然而,每天可以從新聞報道中看到一些諸如此類的事件,筆者認為仍然存在難以有效抑制自己心中的怒火,也為征地拆遷中的各種環境違法亂象感到一種深深的擔憂。
除了非法拆遷的問題外,實施拆遷的幾名男工,穿著睡衣,仍在睡覺的年輕孕婦被迫拉出屋外,這是什么行為? 這些拆遷人員既不是法院工作人員,也不是公安人員,甚至不是城市管理人員,而是開發商工作人員,顯然,在法律上,他們的野蠻暴力行為如此明目張膽,沒有法律依據,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權益,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孕婦穿著睡衣外出,目的是進行非法拆遷,而非法拆遷的理由是什么?二十五號中午,開發公司高安宏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南鄭分公司負責人表示,二十四號確實對張健林的房屋進行了非法強拆,因為張健林違約。開發商出示房屋拆遷協議書: 張健林15日內自拆房屋,逾期不拆,將由開發商處理。該協議于2014年9月19日由張健林簽署。對于“被迫睡在家里的女人被拉出房間,而沒有搬出家具等違法拆除”的問題,該官員承認:有些過分,但他們是按照協議進行的。
在拆遷辦員看來,似乎有了拆遷協議,就等于有了違法強拆的“尚方寶劍”,就可以不顧中國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隨心所欲地實施網絡暴力行為違法強拆,還能美其名曰“按照相關協議辦事”,最多是“有些企業過分”。面對我們這樣的強盜邏輯,筆者不禁感嘆拆遷辦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法律文化素質之低下,真不知道我國法律問題意識也是如此發展薄弱的開發商是如何能夠順利拿到拆遷工程項目的。針對教師這份協議,張建林說,字是他簽的,但卻是可以開發技術公司逼他簽的。暫且不說協議內容是否具有自愿簽訂,即便是合法合理有效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予履行的,也絕不等于說另一方就有權要求直接使用強制責任履行,否則就是人民需要法院豈不是形同虛設?
《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與補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補償標準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經濟補償網絡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自己可以提高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實際上,無論是中國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還是一個集體土地上的征地拆遷,乃至于世界其他的協議,一方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起訴追究違約風險責任,如果我們想要發展達到要求履行安全協議的效果,也應當能夠通過向法院提起環境訴訟、在獲得社會支持以及履行的生效判決結果之后,違約方仍然存在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的,另一方才有權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措施執行。但無論何時何地,開發商都無權自行設計使用家庭暴力行為手段,強行拆除公民的合法房屋,更不要說強行將在家中睡覺的年輕孕婦拉出房外,并且未搬出家具等財產就違法強拆了!
拆遷律師經常說一句話:“他人違法,并不意味著你也可以違法”,而在這次非法拆遷事件中,拆遷戶充其量只是違約,甚至這個問題仍然存在疑問;作為開發商的強者,未經授權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強行拆遷房屋,本身無疑是違法的。 可悲的是,在我國目前的征地拆遷形勢下,這種非法拆遷現象隨處可見。 往往是因為拆遷和拆遷無視法律,會出現許多拆遷混亂。
在這里,上海市動遷律師還提醒廣大拆遷安置戶,如果拆遷補償不滿意,那么請不要輕易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如果被迫簽署,也不要因為不滿而被迫簽署,相反,我們應該及時通過法律程序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避免給人一個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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