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征地實踐中,由于征地公告是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蓋章張貼的,很多失地農民誤以為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征地說了算。事實上,合法征用必須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那么拆遷房屋的公告分別由那些機關批準,批準的內容有包括什么?什么才是合法的征地批文?上海專業拆遷律師這就為你解釋相關內容!
《土地資源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內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資金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經濟建設發展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于政府部門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下列土地征用,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國家土地已經超過70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
征用農用地,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審批農用地流轉。其中,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的,不再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省、自治地方、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權限內的農用地轉用,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的,不得再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征地審批機關超過征地審批機關的范圍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審批。”
得知征地批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失地農民仍有疑問:什么是合法的征地批文?當地征收部門給的一張紙是征地批文嗎?
省土地征用審批情況分析,雖然形式不同,但內容包括批準文號、土地面積、土地范圍等。同時,我們提醒您,在土地部門取得土地征用審批文件后,如果不實施具體的土地征用行為,土地征用審批文件將自動失效。 《國務院2004年關于深化改革嚴格管理土地的決定》(國發 〔2004〕28號)第十九條規定:“在農用地流轉審批通過后兩年內未進行具體土地征用或者使用的,審批文件自動失效”。
2018年,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完善建設用地“儲存聯動”機制的通知》(《自然資源條例》[2018]1號) ,進一步重申: “如果農用地被轉讓或被征用,如果在兩年內不使用或不實施征地補償和安置計劃,相關批準文件將自動失效。”
在征收過程中,拆遷戶會收到征收方出具的各種證件。上海專業拆遷律師提醒在領取文件時,一定要看清楚:文件是哪個部門制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征收方制定的這份法律文件會對被拆遷戶的權利義務產生什么實質性影響,法律文件是依據《土地管理法》還是《城鄉規劃法》制定的,是否告知被拆遷戶陳述的權利或提起復議或訴訟的期限,這些是我們拿到文書的正確打開學習方式,相關細節一定要注意,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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