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拆遷律師近日關注到這條拆遷消息:1985年修建的房屋,在27年后連同貼在大門上的一紙《行政懲罰決定書》被強拆。往年8月,房屋的修建人韓某將安寧區城管執法局告上法庭,要求訊斷該行政懲罰決定書有效。10月10日,城關區法院行政庭休庭審理了此案,但并未當庭宣判。
據悉,該案是自往年6月15日以來,平和平靜區法院、皋蘭縣法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集合到城關區法院統領后,城關區法院休庭審理的首例案件。
1985年,經安寧區城鄉設置裝備擺設環境維護局同意,韓某在邱家灣路途南側修建業務用房60平方米,后其在該建筑地基上加蓋了一層,將使用面積擴大到126平方米。
然而恰是這新增的66平方米,在2011年安寧區邱家灣舊城革新區域內房屋征收考察掛號過程當中,被發現有違法設置裝備擺設的嫌疑。于是,從2012年3月16日開始,安寧區城
市治理行政執法局(簡稱:平和平靜執法局)開始考察,并先后向韓某留置投遞了《行政懲罰預先告訴書》、《行政法律行政懲罰決定書》,并于同年5月8日以韓某不自拆又不找相關部門協調處理為由將126平方米違法建設進行了拆除。
庭審中,韓某的律師覺得,韓某的房屋經無關部分同意于1985年建成,而平和平靜執法局撤除的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2007年10月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我國《立法法》中也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等規章不溯及既往,即不適用于法律見效曩昔所產生的事情和行動,是以,安寧區執法局的行政懲罰、逼迫拆遷行動于法無據,屬于合用法律謬誤、違法行政。同時,我國《行政處罰法》中也有規定:“違法行動在2年內未被發明的,再也不賦予行政懲罰。”該房屋從1985年建成至2012年,早已超過了懲罰時效,是以不應對韓某進行行政處罰。安寧區執法局辯護律師則堅持被代理方自介入案件以來,先后向安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安寧檔案局、安寧區規劃國土資源局等多家單位進行了細致的取證調查,在事實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根據《城鄉規劃法》向韓某送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此行政行為程序規范、行為合法。
此外,韓某的律師覺得,韓某不在當地且無法接受《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安寧執法局將該決定書貼到房屋大門,并稱其為留置送達,是明顯的程序違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安寧區執法局的投遞體式格局屬于布告投遞而非留置投遞。其僅將《行政懲罰決定書》貼到韓某房屋2天就將房屋拆毀,遠沒有達到法定布告時候,應視為沒有投遞。安寧區行政執法局律師覺得,安寧區執法局始終聯絡不上韓某,遂于2012年4月27日向其留置投遞了《行政懲罰預先告訴書》,并于5月5日留置投遞了《行政法律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韓某自接到該書兩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5月8日,安寧區執法局以韓某不自拆又不找相關部門協調處理為由將126平方米違法建設進行了拆除。
上海專業拆遷律師點評:城管拆遷時鑒定并無根據嚴格的流程服務,其次便是就算是屋子下面的60多平方米是違章修建,那也不應該把上面27年的老房子也給拆掉,違章修建撤除是城管的職責和責任,然則應當違章幾何拆幾何,這件工作的產生都是因為違章修建造成的,房東沒有擅自修建第二層也不會產生當初的被違法強拆,也不會導致現在連老房子都沒有的后果,現在應該是雙方協商賠償老房子和房子里面的裝修所花的費用,這個拆遷官司城管要付出應有的代價,沒有達到法定公告時間是主要原因之一,其次因為沒有合理化拆除違章建筑,從而導致了破壞個人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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