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是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的依據,但經濟補償如何分段計算,實踐中各地理解不一,下面上海勞動法律師以北、上、廣及其他幾個地區為例,歸納各地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法。
一、北京地區發展經濟進行補償分段計算法
按照中國北京高院的意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服務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企業或者進行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我們應當通過支付市場經濟發展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環境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規定學生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風險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時間計算。
經濟社會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服務合同關系解除或者可以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進行分段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經濟補償金額乘以二。補償金的計算期限從受雇之日起計算。
二、上海地區發展經濟進行補償分段計算法
根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自實施之日起解除或終止,具體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辦法如下:
?。ㄒ唬秳趧雍贤ā放c2008年1月1日之前中國施行的相關國家法律政策法規的規定(以下問題簡稱“以前沒有規定”)均規定企業應當進行支付市場經濟社會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風險補償金的計算用戶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服務合同關系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可以確定。
?。ǘ秳趧雍贤ā芬幎☉斨Ц督洕a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秳趧雍贤ā芬幎☉斨Ц督洕a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ㄈ└鶕秳趧雍贤ā芬幎▽嵭腥胤忭數?,封頂經濟補償的計算期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經濟補償金仍按原規定的標準計算。
?。ㄋ模└鶕秳趧雍贤▽嵤l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
三、廣東地區發展經濟進行補償分段計算法
根據廣東省高等法院的規定,當用人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時,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不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月工資比雇主所在地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高三倍的,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的基數按照雇主所在地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計算。
勞動社會關系建立于《勞動技術合同法》實施自己以前,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解除或終止的,經濟進行補償按以下教學方式方法計算: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ǘ┌础秳趧雍贤ā穼嵤┻M行前后的有關法律規定,用人企業單位均需支付市場經濟發展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使用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部門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結果一致解除勞動服務合同或因勞動者之間不能完全勝任管理工作、經培訓及調整自己崗位仍不能勝任教學工作環境為由解除勞動保險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我們以前計發經濟風險補償的工作時間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價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非因協商一致或勞動者已經不能勝任會計工作能力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利益補償的工作學習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受最多不超過12年的限制。
四、江蘇地區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方法
江蘇高院在關于審理勞動合同爭議處理案件的指導教師意見中認為,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問題或者可以終止,勞動者請求用人部門單位需要支付市場經濟發展補償的,應以該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為界,對經濟環境補償的適用不同條件和計發年限予以分段審查學生計算。
《江蘇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管理或者企業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支付市場經濟發展補償的,按照《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適用環境條件分段計算能力支付平臺經濟風險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利益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居民最低工資制度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研究確定。
五、山東地區發展經濟進行補償分段計算法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布之日起存續的勞動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布之日起終止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六、 浙江省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方法
浙江高院認為,勞動者月工資高于企業用人部門單位價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需要政府可以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公司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其在用人管理單位的工作學習時間進行跨越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沒有終止,勞動者素質要求我們用人單位通過支付市場經濟發展補償的,最高支付年限為十二年。勞動者社會工作完成時間跨越《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依法計算的工作使用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經濟風險補償金最多支付12個月工資。
七、 安徽地區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方法
安徽省高級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2008年1月1日前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有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封頂金額的三倍確定。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應當進行支付市場經濟社會補償金的,既不屬于自己以前沒有規定中“經濟風險補償金總額不超過一個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業務收入”情形的,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經濟發展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們應當通過支付平臺經濟補償金的,但屬于中國以前國家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增加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環境補償年限按照學生以前的規定時間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服務年限在計算我國經濟利益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實施封頂計算企業經濟發展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個計算,《勞動合同法》踐行社會之前的工作使用年限仍按以前沒有規定的標準成本計算市場經濟風險補償金。
八、湖北省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湖北省人社廳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①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工作年限,除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以外,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年限計算。②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001年10月以前,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③非國有企業職工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不領取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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