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用工關系應該基于勞動合同來確認,而在勞動合同終止之后,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按照規定向員工支付養老保險金或者退休金。對于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及達到退休年齡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其用工關系的認定涉及到法律、法規的適用和相關證據的舉證,下面上海律師事務所將從法律案例和法條兩個方面來探討用工關系的認定。
一、法律案例分析
趙某某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認定案趙某某,男,1948年出生,2013年1月1日與某用人單位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約定工資為每月5000元。2016年12月31日,趙某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但用人單位沒有向趙某某支付養老保險金和退休金。趙某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認為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支付養老保險金或者退休金。
經過仲裁委員會的審理,裁決認定趙某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存在,用人單位應當為趙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支付趙某某應得的養老保險金或者退休金。用人單位不服仲裁決定,提起了訴訟,但最終被法院駁回,確認了趙某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
王某某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認定案王某某,女,1949年出生,曾在某用人單位工作了30年,2013年3月1日,王某某提出了辭職申請,并在同年5月31日正式離職。離職后,王某某未向用人單位要求繳納養老保險金或者退休金。2018年,王某某申請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其申請被拒絕。王某某認為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存在,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支付養老保險金或者退休金。
經過仲裁委員會的審理,裁決認定王某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存在,用人單位應當為王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支付趙某某應得的養老保險金或者退休金。用人單位不服仲裁決定,提起了訴訟,但最終被法院駁回,確認了王某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
以上兩個案例說明,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用工關系的認定是基于實際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而不是簡單地以勞動合同是否到期作為認定的唯一標準。即使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如果實際上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用人單位仍然有責任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支付養老保險金或者退休金。
二、法律法規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建立時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繼續實際從事勞動的,應當視為雙方已經又訂立了勞動合同,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再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改正,并自欠繳之日起,按照欠繳金額的2%每日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退休人員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保職工退休后能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
3.《上海市社會保險條例》
根據《上海市社會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保手續,并及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保手續,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給予罰款,并依法追繳社會保險費。
三、結論與建議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用工關系的認定是基于實際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而不是簡單地以勞動合同是否到期作為認定的唯一標準。
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建立時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即使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如果實際上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用人單位仍然有責任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支付養老保險金或者退休金。
3.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處罰和追繳社會保險費的風險。
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基于以上結論,對于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及達到退休年齡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該及時向用人單位索要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訴。對于用人單位,應當加強社會保險管理,及時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保手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確保員工能夠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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