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是否排除后續陳述時,法官面臨的問題是選擇哪一個條款作為排除證據的依據。根據英國判例法,如果先前的供詞是通過壓迫獲得的,則隨后受到影響的陳述的排除也應適用于第76(1)(a)條; a)如果先前的陳述因某些詞語和行動而不可靠而被排除。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免費就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隨后的陳述的排除應適用76(1)(b),如果先前的陳述是由法官酌情不當獲得和排除的,則隨后的陳述的排除應適用第78(1)條。綜上所述,后續報表應與影響后續報表的先前報表相同的除外條款。
雖然中國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嚴格禁止刑訊逼供和非法收集證據,但法律中沒有排除非法供述的規定。近年來,隨著一系列冤假錯案的曝光,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一直在尋求避免錯案的有效解決辦法。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了《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和《關于死刑案件證據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對普通刑事案件和死刑案件的證據排除和適用作出了規定,特別是對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這些規定被2012年3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吸收,從而在我國立法中首次確立了口供排除規則。具體來說,我國現行的口供排除規則有以下內容:
1、排除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控制方法可以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應當及時予以排除。根據企業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經濟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95條的規定,“刑訊逼供等非法研究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我們采用一些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一個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管理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
根據分析上述法律規定,目前發展我國的口供排除標準規則限于排除給被訊問人的肉體或者服務精神環境造成直接導致出現劇烈痛苦的肉刑或變相肉刑及類似技術手段。這一工作范圍不包括通過網絡威脅、引誘、欺騙、長期羈押等非法操作方法能夠收集到的供述。
2、排除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至58條規定啟動程序、復審程序、審判程序和排除供詞程序,如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在審判或審判過程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且審判人員認為可能非法收集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主動調查證據的合法性;也可以在庭前會議上進行調查;非法取證案件已經法院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排除證據。
3、舉證責任的分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在法庭調查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據此,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當事人應當承擔初步的說明責任,但證明證據合法性的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檢察機關應當在排除合理懷疑的范圍內證明證據的合法性。
新刑事訴訟法對非法供述排除規則的確立學生對于社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發展具有一個十分重要積極的意義,但是從有效進行預防錯案發生的角度分析來看,目前的法律制度規定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具體情況而言表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盡管酷刑是造成虛假供詞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從確保供詞的自愿性和真實性的角度來看,將最嚴重的逼供排除在外是遠遠不夠的。
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免費注意到,違反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取得口供的可能性是虛假的,不僅包括體罰、變相體罰或對犯罪嫌疑人造成嚴重身心痛苦的方法,還包括威脅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安全、利用不正當或虛假利益誘惑犯罪嫌疑人、利用虛假信息欺騙犯罪嫌疑人、為取得口供而長期拘留犯罪嫌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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