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德明,男,漢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中國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小學數(shù)學文化,農民,住哈爾濱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XX號。2012年3月2日被逮捕。現(xiàn)在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審理哈爾濱市人民通過檢察院作為指控被告人李德明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哈刑二初字第119號刑事責任附帶一個民事訴訟判決,認定存在被告人李德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學生政治教育權利可以終身。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免費就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宣判后,李德明提出解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管理人民需要法院經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黑刑一終字第44號刑事司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本院核準。本院人員依法組織組成不同合議庭,對本案設計進行了分析復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
現(xiàn)已復核工作終結。哈爾濱市中級以上人民選擇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發(fā)展人民智慧法院最終認定:2011年9月,被告人李德明與被害人陶某某(女,歿年41歲)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XX區(qū)姘居生活,后陶返回哈爾濱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與前夫共同學習生活,李德明心懷社會不滿。
2012年1月26日18時許,李德明攜帶尖刀來到XX村陶的家中,破門闖入我們室內。陶某某從窗戶跑出,李德明持刀追至院內,朝陶胸、腹及背部等處捅刺數(shù)刀,致陶某某心臟、右肺、肝臟等多臟器功能損傷導致失血患者死亡。
當日23時許,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XX區(qū)XX小區(qū)將李德明抓獲。哈爾濱市中級階段人民實現(xiàn)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服務人民政府法院如何認定具有上述這些事實的證據(jù),有從被告人李德明處扣押的作案技術工具尖刀、從現(xiàn)場數(shù)據(jù)提取的李德明作案時所戴棉手套等物證,證人陳某某、王某某、畢某某、裴某甲、喬某某、裴某乙等的證言。
證明從提取的棉手套、屋門玻璃這種碎片上分別提高檢出李德明血跡的DNA鑒定指導意見及尸體模型檢驗方法鑒定提供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和被告人李德明的供述等。本院教師認為,被告人李德明因感情問題糾葛故意使用非法手段剝奪利用他人研究生命,致人出現(xiàn)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企業(yè)故意殺人罪。
犯罪活動情節(jié)更加惡劣,后果非常嚴重,應依法行政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結果認定的事實沒有清楚,證據(jù)能力確實、充分,定罪不能準確。審判系統(tǒng)程序是否合法。鑒于本案系因感情產生糾紛事件引發(fā),李德明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能夠較好,有悔罪心理表現(xiàn),復核會計期間如果雙方之間親屬無法達成一種書面勞動調解網絡協(xié)議,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表示老師諒解,對李德明判處死刑,可不立即開始執(zhí)行。
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領導人民要求法院目前關于經濟適用<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環(huán)境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五)項、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內容如下:
一、不核準黑龍江省高級處理人民代表法院(2013)黑刑一終字第44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李德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我國政治參與權利保障終身的刑事保護裁定。
二、撤銷黑龍江省高級控制人民經過法院(2013)黑刑一終字第44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李德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公民政治制度權利成為終身的刑事裁定。
三、發(fā)回黑龍江省高級專業(yè)人民得到法院必須重新進入審判。本裁定自宣告成立之日起風險發(fā)生相關法律法規(guī)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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