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位于上海市**街**號。被指控為民事枉法裁判罪,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裁定,于2020年12月29日取保候審。
律師柯逸恩,上海某國道律師事務所。該案件經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并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起訴。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經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并對所有案件材料進行了審查。我院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24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調查,經調查機關補充調查,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23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審查,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認定:
2014年3月,已被判刑的陳某某(被判刑)領導梁某甲(已判刑)以梁某乙欠其借款754萬元到期未歸還為由,向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請對梁某乙名下有一處房產尚未歸還的房產(已判刑)。2014年4月30日,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梁某乙償還754萬元借款和利息;2014年4月15日,已被判刑的陳某某黑社會犯罪組織負責人張某甲(已判刑)以梁某乙欠其借款1000萬元到期未歸還為由,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梁某乙償還其借款1000萬元,并且申請以5445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梁某乙名下位于茂名市**路**小區內(梁某乙占40%股份)。
2014年5月,李某某、黃某某、鄒某某、梁某甲等人組成合議庭,審理梁某甲、乙、丙三人,在張某甲訴梁某乙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黃某某、李某某未開庭審理,在訴訟中所反映的事實和證據、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院調解等方面,未審查上述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根據法律規定,偽造兩個案件的庭審記錄,并在2014年5月19日做出兩個案件的民事調解書,將梁某甲、張先生和梁某乙的上述債權債務關系得以確認,共1754萬元。第二天,梁某乙根據其與梁某甲、張某甲、張某乙、劉某某四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將其名下的5445平方米土地轉讓給他人。
經過本院審查,補充偵查二次退回,本院認為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對李某某不予起訴。 上海奉賢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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