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如果因規劃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物的一部分未納入規劃紅線范圍內,從而將房屋一分為二,導致一部分房屋在紅線以里,另一部分在線外。遇到這種情況,是應當只征收紅線內的部分,保留線外部分,還是將線外的部分也一并征收呢?看看上海動遷律師是如何解答的。
規劃紅線圖是指宏觀規劃用地范圍的標志線圖,是建筑紅線或道路紅線圖的總稱,它規定了建筑物的邊界外沿界限,即建筑物必須建造在該線以內,限定了建筑物與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的紅線距離等。規劃紅線圖是建設項目必須遵守的,也是征地拆遷、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據。
當房屋被征收紅線分成兩部分時,如何處理才能合乎法律規定,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批復等裁判淵源性文件中均無具體的參考,在法律適用上并無確切的依據可循。為了能夠公平、合理地處理這一問題,既能保護拆遷戶的利益,又能使征收過程順利進行,有必要結合社會生活現實、法學基本原理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立法精神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和分析、綜合考量,提供可資借鑒的解決途徑。下面分兩種情形進行討論。
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只征收和拆除紅線以內的部分。
房屋是按永久存在設計而建成的建筑物,占用土地空間,一般有屋頂,周圍有墻,能防風避雨,御寒保溫,供人們在其中工作、生活、學習、娛樂和儲藏物資,并具有固定基礎,層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場所。房屋的結構具有一定的整體性,如果由于道路、城市規劃不合理,而將房屋一分為二,就要判斷紅線內有多少,紅線外有多少,部分拆除是否會對房屋的功能、使用和安全造成影響。假如紅線內只有一小部分,拆除后不影響其余部分的功能、安全和正常使用,那么可以保留線外。然而,假如線內是一半甚至一大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嚴格按照紅線范圍拆除,這樣雖然合法,但是不夠合理。因為拆除一部分后,房屋的結構被破壞,失去了其原有的居住功能。如果不再居住,又保留殘余結構、建筑,還可能會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建筑上可能有物體墜落,對周邊的人或者財物造成損害。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紅線內部分被拆除后,原來的房屋所有權證應該注銷,那么剩余部分仍然屬于不動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需要進行物權登記,但是剩余部分房屋是否可以登記還是個問題。
二、突破紅線,將房屋作為整體一并征收。
對于這種情況,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突破紅線,征收線外房屋的行為是否違法。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主要構成要素包括:1、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2、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客體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3、違法必須是行為者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即行為人有主觀方面的過錯的行為;4、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
據此分析,首先,征收紅線以外的行為,如果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則不存在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其次,該行為的對象是房屋所有權,如果政府依法征收并給予合理補償,那么也不存在侵害行為對象的情形。再次,該行為雖然突破了規劃紅線,但并未對社會產生任何危害,反而消除了可能產生的潛在安全問題,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可見,征收紅線以外的行為不符合行政違法的構成要素。
另外,從社會生活事實和常理來講,房屋是人們生活、居住的空間,各部分通常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果拆除了一部分而保留其余部分,可能會使房屋失去整體的價值和用途。因此應當將房屋看作一個整體,而不能僵化地按照紅線圖進行處理。
最后,從《條例》的立法精神上分析,《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正當法律程序征收紅線外的部分房屋,既可以維護公共利益,又能夠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合法、合理的行政行為,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
綜上所述,當紅線的征收范圍剛好跨越房屋,分為兩個部分時,需要考慮每個部分的大小,對房屋及周圍環境的功能的影響,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危害社會的情況下,房屋線的內部和外部部分可以整體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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