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維權是有期限的,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法律賦予的部分救濟權利就會失去功效,例如超過起訴期限,法院會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等。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有以下幾個法律救濟期需要我們注意。上海動拆遷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申請聽證期限
聽證制度會是拆遷戶進行重要的參與和表達存在異議的程序。
在集體土地征收程序中,主要有以下兩類:
1.征地審批前: 征地建議公告后,被征地的村莊或者村民對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方式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市、縣級國土資源局申請聽證。
2.征地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后,村委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公告張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聽證。
在國有土地征收程序中,需要重視舊城改造聽證制度。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由于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大部分遷戶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置家庭和社會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并根據聽證情況修改計劃。
二、評估結果異議期限
評估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經程序,集體土地征收如評估可參考適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20條、第22條規定,拆遷戶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如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三、行政復議救濟期限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拆遷戶認為征收方的具體企業行政管理行為受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分析行政工作行為產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相關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四、行政訴訟救濟期限
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權利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了權利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我們如果拆遷戶不服復議制度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復議機關對于逾期不作出自己決定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通過法院提起環境訴訟。法律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權利受到侵害時,有復議和訴訟的期限。直接申請復議的期限為60天,直接起訴的期限為6個月。復議后再起訴的期限為15天。
五、法定強制拆遷救濟期限
在征收拆遷中,合法強拆是存在的,在合法強拆的期限內啟動法律救濟程序非常關鍵。
1.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管理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中國人民對于政府通過土地利用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可以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國家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根據《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與補償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國家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法律訴訟,在補償方式決定相關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對于政府部門依法申請中國人民法院強制要求執行。
根據上述內容,被征收人在接到移交土地通知或者征收補償決定后,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程序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時的救濟機會是收到上述文件后60日內申請復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應該看到,法律救濟的機會在現階段是非常寶貴的。非專業人士不要盲目啟動程序,以免使用不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以上是上海動拆遷律師進行整理的一些具有重要的法律維權期限,在實踐活動中有存在很多拆遷戶的合理使用請求因錯過了法定的維權期限而維權無門。有些人會感到委屈,有些人會感到不甘,有些人會咒罵司法腐敗,有些人會怨恨世道不公,明明可以自己的房屋被非法行為違法強拆,拆遷補償制度不合理,為什么請求得不到有效回應,正義問題得不到伸張。
在這里上海動拆遷律師告訴大家對于法律法規規定時間期限結構也是有其積極研究意義的,立法者的目的主要就是企業為了國家鼓勵我們在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不要一味拖延,一定要能夠及時啟動相關法律管理程序維權,一旦錯過維權期限,將很難再獲得科學合理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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