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權律師
退股問題一直是公司治理領域的熱門話題,令投資者深感困惑。
前無古人后無來者,鑒于資本維持原則不易減資,考慮到維護市場穩定不可能輕易解散,到底該怎么辦?
近期又有一位公眾咨詢:今年注冊的公司,我是該公司的股東,占24%,法人占28%,還有另外兩個人也和我一樣,現在由于一些原因我不想做,我需要平分股權,如果他們不做怎 么辦?轉讓爭議?
既然這么難,為什么不提前訂好合同?
星泉法評就此問題給出了簡明的回答:
經協商一致后,將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操作很簡單,議定價格,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就可以了。
這個問題的核心不在于轉移注意力,而在于是否能在轉移事項和轉移價格上達成一致??梢允褂孟铝袔追N方法進行選擇。
同意的按同意的方式退出。
公司成立時,如公司章程有關于退股的約定,或公司成立后有相關約定,符合約定條件的,均按約定辦理。
二是股權轉讓。
如不能達成一致,則考慮對內轉讓股權。如果沒有人愿意接受這部分股份,問題就更加復雜了。如果對內部轉讓沒有希望,可以選擇對外轉讓,此時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當 然,當他們對外部轉讓不同意時,基本上就無法阻止外部轉讓,核心問題仍然是是否有人收購。
三是定向減資。
如果對內對外轉讓不能實現,則可以與三大股東協商,看是否可以通過減資實現,協商后可以走公司法規定的正常減資程序,實現減資后退出。
四是公司收購。
如果減資協議不能達成一致,也不能形成三分之二多數,可考慮進行公司回購。第72條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但該五年內連續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公司";"公司合并、分立,主要財產的轉讓";"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有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予以變更"。如果股東投票反對這一決議,他們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他們的股票。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司可以獲得您的股票。但是他這種新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具備上述條件。
五是公司解散。
假設收購股權的公司也沒有上市,那就要看是否要解散公司。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給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并且通過其他方式不能解決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對于這一條款的適用,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四種情形:(一)公司連續兩年以上沒有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的;(二)股東未按規定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進行表決,連續兩年以上沒有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之間長期存在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解決的;(四)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同時司法實踐也特別強調了“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問題”,意在避免輕易摧毀現存商事主體。那符合他解散的條件嗎?
六是申請破產。
如果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條件,企業也可以通過破產實現退出。
退市絕非易事,需要提前(入市前)做好準備,以減少事后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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