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雙方的婚姻無法繼續下去時,如何分割共有財產就成了一個雙方非常關注的話題。離婚分割房產時,有哪些問題是需要特別關注的?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對此進行了整理。
問題1.婚前夫妻雙方購置房產,在出資時用了一方大量的婚前財產或者一方將婚前房產出售,用出售所得支付房產的大部分房款,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如何分割?
針對學生這種發展情況,該房產的性質主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共同購房,房產屬于夫妻之間共同財產。關于一方用婚前財產出資的處理生活方式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從總房價中將婚前財產剝離歸個人認為所有,剩余部分教師作為一個夫妻共同財產信息進行市場分割;第二,按照夫妻雙方出資的比例數據進行圖像分割;第三,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問題2.婚前一方的財產,婚后另一方的姓名直接變更,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它取決于當事人轉讓的真正目的是改變夫妻的姓名,還是有目的的饋贈。例如在上海,夫妻雙方更改房產名稱必須與房屋委員會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注: 該協議是由夫妻雙方在房屋委員會簽訂的格式合同) ,法院一般會認定該合同只是夫妻雙方更改姓名,該財產將被法院承認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不是更名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當事人希望證明這是重新命名的當事人的個人財產,他們還需要證明存在相互授予意向的跡象。例如,夫妻需要簽署一個單獨的禮物協議,或者有其他的錄音,微信,短信和其他證據來支持。
鑒于對方聲稱該財產是有目的的贈與,法院將考慮贈與的目的是否已實現。 這種財產的轉讓往往是原財產所有人維持穩定婚姻關系的目的,如果財產轉讓后,改名的一方立即提出離婚,原財產的目的尚未實現,那么對原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相對較大。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要求更名方歸還財產,即使財產已經轉移。
問題3.婚后夫妻關系雙方按揭購房,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支付企業房產首付,夫妻雙方可以共同還貸,房子登記在出首付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公司如何實現分割?
在這種情況下,該財產屬于雙方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有三種:一是從財產總價到婚前財產分割再到個人所有,剩余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其次,根據配偶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三,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按照照顧婦女、撫養子女的原則,考慮家庭的貢獻,公平分割,分割比例沒有明確的依據,法官可以自由決定。
問題4.婚后夫妻關系雙方全款購房,購房款全部由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安全支付企業或者自己一方將婚前房產出售,用出售款全部通過支付婚后房產的房款,房子登記在出資方名下,離婚時的房產管理應該學習如何提高分割?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房地產是婚后取得的,但仍然會被確認為個人投資者的財產,這種情況是當事人婚前對個人財產的改造。
但是,這種轉化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必須為婚前財產全額轉化,即不能和夫妻共同財產出資。 其次,婚后的財產必須以一人的名義登記,如果以雙方的名義登記,或者另一方不能確認為個人財產。 第三,購買的性質必須是自住的,如果是投資客戶投機或為投資目的的法院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
問題5.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婚后房產進行登記在對方名下,房產管理應該學習如何通過分割?
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夫妻準備結婚,他們居住的城市限購,一方沒有購房指標,父母考慮到他們將要結婚,急于為孩子準備婚房。 所以我以對方的名義買了一棟房子。
在這種發展情況下,一旦他們兩人離婚,雙方企業為了國家財產安全權益價值最大化,在房產分割上就會導致出現各種不同的主張:登記方認為中國房產公司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對方父母對自己的單獨贈與,并且贈與我們已經可以完成,且結婚目的研究已經不能達到,該房產應該建立屬于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出資方父母則會主張,由于學生自己對于子女之間沒有購房能力指標,房款又是婚前全款支付,且房產在婚后又是由己方占有主要使用,所以教師完全符合借名購房的法律要件,房產應該就是屬于社會實際出資方所有。還有人主張,父母對兒女出資購房是對夫妻二人的借款,房產屬于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借款也應該也是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
那么對于這種發展情況下的房產分割我們應該可以適用何解呢?現在的審判觀點的人認為我國夫妻結婚購房,父母工作沒有贈與的義務,應該視為對夫妻雙方的借款,房產一人一半,債務也應該一人一半還給學生父母,這種方式處理技術方法就是站在了父母的角度分析考慮,更大程度地保護了父母的利益,同時也在宣揚一種企業不能啃老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筆者在實際工作辦案管理過程中我們遇到過情形極其具有特殊的情況:雙方是超高凈值進行家庭(注:高凈值人群對于一般指資產凈值在100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規模以上的個人),男方家從事中國房地產企業開發,女方家從商。男方父母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其實是作為一種送彩禮的行為,最終導致法院同時也是沒有考慮到影響當地的風俗,雙方的家庭教育背景、家庭經濟財產實力,將房產判歸女方,明確房產的性質是依據社會風俗給付的彩禮,視為對女方的個人贈與。
問題6.婚后,夫妻雙方都借錢買房,首付款由自己支付,剩下的貸款由父母還清,離婚的房子如何分割?
這種發展情況在現實中也比較分析常見,父母心疼自己子女不想讓子女進行長時間還貸,因而會資助子女還貸能力或者可以一次性將貸款還清。
一般來說,父母幫助子女償還的抵押權不能改變,財產是共同財產,而財產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償還了少量的貸款,法院將確定部分按揭是父母給雙方的禮物。 如果父母償還了大量貸款,法院會考慮在分割財產過程中適當考慮了償還貸款父母子女的利益。
問題7.婚后一方可以通過與單位簽署一個長期的服務貿易協議取得的福利國家性質的產權房,離婚時房產企業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此類協議的簽訂單位會附帶一定的條件,即單位員工在財產分配后的一定時間內被調離單位,按照分配給財產的成本或當時的購買價格返還或回購財產。
此種房產進行分割法律上并無一個明確的規定,司法社會實踐中也無統一的處理工作模式。
一些法院認為,配偶一方和單位簽署的關于服務期間獲得財產的協議,協議規定,如果服務期間未滿,將返還單位財產或支付賠償金,該協議是一項有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離婚的情況下,離婚的附加條件沒有得到滿足,在財產分割時可以不予考慮,財產分割直接按照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原則進行。如果離婚所附帶的條件隨后得到滿足,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其他法院認為,該協議是一項有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盡管協議所附的條件在離婚時沒有得到滿足,但協議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獲得做出了重大貢獻。 此外,如果服務期協議充分履行,將限制其未來的就業,根據“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對支付較多的一方給予更多的分數。
以上就是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整理的關于夫妻離婚時房產分割的7個需要關注的問題。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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