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損失強制性規定導致遲延
時間:2021-03-05 15:10 點擊: 關鍵詞: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案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購房款共計230萬元,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房屋取得房產證之日起30日內,原、被告雙方應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但被告在取得房產證后,未依約履行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義務,并于2017年1月在該房屋上設定抵押,致使原告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對此,被告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請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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