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他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分子串通,向他們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 或者為運輸、儲存、郵寄等提供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從犯處罰。 這是協助共犯走私普通物品罪的規定。 構成協助走私普通物品共犯的關鍵是行為人“與走私普通物品的犯罪分子勾結”。共謀是指犯罪分子之間走私犯罪前期或犯罪過程中形成的共同物品和物品的共同意圖。明知他人從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活動,同意向他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海關證件等。 或者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其他便利。接下來就由上海走私案件律師為您講解走私普通貨物共同進行犯罪行為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幫助型共犯
為同一罪犯多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提供前款規定的協助。 也就是說,對于不直接參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活動,只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提供條件和便利的協助犯,要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構成共同犯罪,就必須有積極的表達和策劃行為。 對于走私普通物品罪的共犯,行為人之間既可能存在顯性故意接觸,也可能存在隱性故意接觸。 只要犯罪者清楚地知道該罪行是與另一個人犯下的。 如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被告蔡某被任命為福源公司副總經理,知悉福源公司在中國擅自出售進口原材料牟利。 為平衡《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中進出口數量,幫助羅加工244400公斤電解鎳、3150公斤硫酸鎳、3040公斤氯化鎳和2625公斤中間產品,在中國銷售的光澤劑23385公斤(折合人民幣7366843元),逃稅1610798元。 因此,被告蔡旭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二、海上走私共犯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承運人、買受人、販運人口實施海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承運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主要責任人一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事先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分子串通、集資走私或者利用特殊運輸工具從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活動的,可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起訴其他參與者。
2、實踐中我們遇到的此類犯罪案件,往往因為只有運輸人而沒有貨主被查獲,這種發展情況給案件的處理帶來了一定難度。該規定企業主要可以解決他們兩個方面問題:其一,在沒有查獲貨主的情況下,能否追究運輸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事法律責任;其二,在追究運輸人刑事社會責任時如何學習掌握打擊面。
三、特定環境監管義務的海關工作研究人員走私共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負有特定監督義務的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縱容、縱容走私犯罪行為的, 構成縱容走私罪。 縱容走私的行為通常是消極的不作為。 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分子勾結,在縱容走私過程中積極配合走私者逃避海關監管,或者縱容走私后分享贓款的,應當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并追究刑事責任。
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共犯
關于買賣加工技術貿易登記管理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行為的定性分析處理這些問題?!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具體減稅、免稅批準文件等涉稅文件是海關的文件。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特定企業經營管理保稅貨物,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與走私者串謀出售上述涉稅單證,或者在出售批準書后,以提供印章、虛報保稅貨物或者特別減免關稅等方式協助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的, 根據《刑法》第156條,出賣人被定罪為走私罪的共犯并受到處罰。 買賣上述涉稅單證情節嚴重且未進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一種觀點認為,銷售進口貨物涉稅文件,如批準文件,應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因為這種批準的唯一用途是走私。 這種觀點似乎是不恰當的,因為購買或出售涉稅文件的人,如進口貨物的稅收減免批準,盡管他們主觀上意識到這些涉稅文件的最終用途是走私,但與走私行為的實施者沒有直接聯系(通常情況下,實際的走私行為沒有發生), 將其視為走私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論。
五、辦理單位和個人聯合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案件
單位與個人發展共同走私犯罪,是指一個或數個單位與一個或數個自然人共同走私犯罪。其中,單位人員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如果我們僅是盜用單位名義與其他自然人共同走私則只能是純粹的自然人共同走私犯罪。共同走私犯罪中的自然人必須是達到國家法定刑事法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社會責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單位與自然人共同走私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基本形式,即單位與單位以外的自然人共同走私,單位與單位以外的自然人雙方在共同的利益驅使之下相互勾結,實施了共同的犯罪心理行為,二者構成因素共同經濟犯罪。單位內的自然人,作為研究單位的有機系統組成結構部分,服從于單位的整體意志和利益;同時,又具有豐富自己民族獨立的意志和行為,超越于單位。
共同走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對共同走私所偷逃應繳稅額負責。對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為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應當根據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單位起主要作用的,對單位和個人均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理;個人起主要作用的,對個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理。無法認定單位或個人起主要作用的,對個人和單位分別按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標準處理。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超過25萬元且能區分主、從犯的,應當按照《刑法》關于主、從犯的有關規定,對從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以上就是上海走私案件律師為您講解走私普通貨物共同進行犯罪行為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走私案件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