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案中,在審理原告淮北某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某等四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查明被告周某在庭審過程中將原告所舉借條證據原件毀滅,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對周某作出罰款、拘留等措施。
招牌掉落砸壞違章停放車輛 責任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