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實踐中在大部分情況下均可認定該類犯罪為未遂并應依法從寬處理,則必有違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對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有效打擊。接下來就由上海走私罪辯護律師為您講解走私普通貨物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樣認定的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樣認定的
1、對于行為人通過國家設置的海關監管場所“闖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海關查驗關口,或者進入海關專設的監管貨場而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2、對于行為人攜帶、運輸走私貨物、物品“繞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國(邊)境線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3、對于行為人采用在境內郵寄貨物、物品方式進行走私的,只要行為人在郵政部門辦理完畢郵寄手續,即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如果在辦理郵寄手續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4、對于行為人故意實施上述走私行為,但屬“對象不能犯”情形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二、走私犯罪的構成要件
1、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后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稅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緊密聯系在一起。
2、對象逃匯罪的對象僅限于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逃匯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及物品。
3、表現形式逃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匯的行為。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為卻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4、犯罪主體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于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逃匯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隨著中國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和海關環境監管工作方式的不斷通過調整,進出境貨物、物品從一關境進入另一關境的進出境行為,已經從傳統的“時空理論意義”上的進出境行為演化為學生一種“法律研究意義”上的進出境行為,這種“法律教育意義”上的進出境行為已不再需要適用中華傳統的時空尺度來衡量。現今這個世界其他各國的海關企業在對進出境貨物、物品可以實施有效監管時,或多或少地將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時空界限打破,貨物信息進入社會某個部分國家政策或者一個地區的空間和時間沒有界限并不能夠代表該貨物數量已經開始成為學習法律真正意義上的“入境”,如我國《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網絡工具進境(貨物在空間上已經進境)之日起14日內到海關申報。假定收貨人在前13天未對貨物情況進行項目申報,那么他們在其未申報的13天中,尚不能從法律上確認貨物是否已經進境。只有當報關行為能力產生且海關接受申報即“通關”后,才能進一步確認貨物已經進境。以上就是上海走私罪辯護律師為您講解走私普通貨物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樣認定的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走私罪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走私案件往往涉及行為人的多種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