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1) 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 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bai的;
(3) 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 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5) 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 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