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只列舉了搶險救災這一外在表現形式,但是用了個“等”字,且界定內涵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因此,可以理解為只要具備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便具備該條規定的適用條件。
羅某是物業公司的職工,當時在當班,因聽到有人呼救,主動攔截搶劫者,其行為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
雖然其受到的傷害并非在工作地點、也非因工作原因,但是屬于因見義勇為,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過程中受到的傷害,與搶險救災一樣具有正能量價值導向,可以納入為具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行為性質。因此,因見義勇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即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