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屋,且房屋業已具備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交房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辯稱房屋驗收合格后電話通知原告,原告拒不接收房屋,房屋合格后的逾期交房的責任在原告,對此原告予以否認,被告又無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書面通知義務,被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調整減低違約金,因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不予調整。
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準文件,即具備交付的法定強制條件,交付的商品房裝飾、設備標準不符合約定標準的屬于瑕疵交付,只要相關裝飾、設備標準不影響該商品房的功能性質量。商品房的瑕疵交付不夠成交付不能,開發商未實際履行商品房交付義務的,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但買受人有過錯的,應適當減輕開發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