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找到律師,接受委托后,律師很快代王女士將案件起訴到法院。
張某接到法院開庭傳票后主動聯系王女士,表示愿意按月分期還款,同時表示絕不會出庭應訴,并希望王女士撤回起訴。
律師通過王女士得知該情況后,讓王女士轉達張某,既然其有還款意向,就沒有必要懼怕出庭,不如通過法院將還款方式用調解書的方式固定下來。
這樣一方面不存在缺席判決對張某更為不利的情況出現,另一方面王女士的債權也經過了法院法定程序的確認,一旦將來張某沒有按期還款的話,隨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王女士聽信張某之言堅決撤回起訴,則該次訴訟程序視為沒有啟動,在張某將來沒有按承諾還款的情況下王女士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障,不僅律師費、訴訟費白花了,還有可能拖過了訴訟時效,到時再向法院起訴王女士的債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