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gòu)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勞榮枝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可能被判處無期、死刑,但是其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
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符合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提供幫助,使他們能夠平等的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這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內(nèi)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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