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補充:近年來,金融領域套路貸、高利貸層出不窮,林林總總,為了打擊這一公害,國家不斷加大對高利貸的規制和打擊力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套路貸”這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后來兩高兩部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直接將放高利貸的行為明確為非法經營犯罪。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將采取暴力、脅迫方法催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入刑外,還將“軟暴力”跟蹤、騷擾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非法債務的行為入刑,進一步加大了對這一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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