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跨境電商辯護 隨著國家政策的鼓勵和國際貿易的日益深入,跨境電商產業近年來發展迅速,但隨之而來的跨境電商走私犯罪案件也層出不窮,跨境電商經營中的走私犯罪風險也不容忽視。
01。
介紹跨境電子商務進口貿易方式。
寬泛地說,只要是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就可稱之為跨境電商。從海關監管和緝私的角度來看,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通常是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也就是中國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從國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輸入境的消費行為。
而且本文所說的跨境電商,也只是指通過海關“網上保稅進口”或“直接進口”方式進口的行為。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方式相對于一般貿易等其他進口方式有其獨特的政策和模式。從海關方面來看,其最大特點可概括為“兩個優先”“一個限制”和“一個要求”。
按照各國有關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的規定,進口商選擇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方式具有諸多政策優勢,最突出的是兩點:
·管理條件方面。
按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的規定,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行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初次進口許可的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
·有關稅收政策。
進口貨物適用較低稅率,但不超過單個個人年度限額。按照現行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個人年度交易限額為人民幣5000元,但個人年度交易限額為人民幣26000元,關稅稅率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按一般消費品13%的增值稅計算,大多數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的稅率為9.1%;而一般貿易進口商品的綜合稅率“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卻高達20%以上。
"一限制",是指國家對享受上述便利和優惠的范圍作出的明確限制,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國內購買者必須是消費者而不是商家,所購商品只限于個人自用,不得再銷售。
為實現商品局限于零售進口(即B2C)的限制,對進口商品,海關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企業應將交易、付款、物流“三單”信息傳送給海關,經比對符合“三單”條件的,海關方可放行。
02。
跨國電子商務犯罪的特點
●“刷單”是走私的主要手段。
雖然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可以享受較低的稅率,但是這種稅收優惠只適用于國內消費者個人自用商品。一些不法商販為了逃稅,將原本屬于B2B的貨物,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名義和方式進口,以一般貿易的方式進口,享受本不能享受的優惠稅率。這種做法,屬于偽報貿易性質的走私行為,是目前跨境電商領域走私犯罪中最主要的一種類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14個跨境電商走私案件的判決、裁定都屬于這一類型。而且實施這種行為,最典型的手法就是“刷單”,即利用他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通過跨境電商交易平臺在單筆交易限額內下訂單、下訂單,享受優惠稅率進口,實際購買者與名義購買者不一致。
今年4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廣州志都公司走私案”,也就是所謂的“跨境電商刷單走私第一案”。判決顯示,該公司對外承攬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再以跨境電子商務的形式進行虛假申報,購買個人進口貨物,逃避納稅或少納稅。為了滿足“三單致”的要求,該公司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身份信息,以各種方式制造假“三單致”。
特別的做法是:
以非法方式獲取他人身份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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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新的路貨網,申請成為跨境電商平臺,
制造假的個人訂單信息。
↓↓。
違法取得快件單,結合個人訂單、
產生假物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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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北京一家公司的上述虛假信息,
偽造的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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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偽造的“三單”交給海關。
*價格方面存在潛在的風險。
低報價格是其它貿易渠道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走私的主要手段。當前跨境電子商務領域中,低報價格走私案件并不多,但風險仍不容忽視。根據有關規定,跨境電商企業向海關申報的貨物實際交易價格應包括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如果申報價格故意低于實際交易價格,則構成走私,報價應為走私。
在進口貨物中,由于海關“三單致”的要求,低報價格的情形普遍存在“推單”的情形。比如,消費者在某一平臺下訂單購買商品,銷售價格為120元;跨境電商企業根據平臺銷售記錄,生成向海關傳送的“三單”,但傳送商品的價格為80元,這是跨境電商領域中典型的低價走私行為。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跨境電商企業的“備案價格”并不等于“實際交易價格”。以推單為例,存在這樣一種情況,企業在進口前向海關提交貨物備案,此時提交的是“備案價”。而且在實際銷售時,由于商品交易價格處于波動狀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低于備案價格,也可能是由于折扣促銷,或者是因為漲價,高于備案價格,但公司都是按照備案價格統一向海關申報。如果實際交易價格高于申報價格的部分,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走私。即便企業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操作簡單,不是為了偷稅,也有可能被海關認定為有“放任”意圖。
·犯罪主體涉及多個上下游環節。
一般的貿易渠道走私案件,犯罪主體相對單一,一般只有貨主和提供報關服務的代理商。和傳統的一般貿易相比,跨境電商貿易鏈更長,參與主體更多,包括第三方運營平臺、物流企業、支付企業、軟件開發企業、多層次供應鏈企業等。除電子商務企業外,其他環節的參與者也是走私犯罪的主體。比如前面提到的“廣州志都走私團伙”,被判刑的被告人包括貨主王某,負責境外走私的梁某某,負責報關的志都公司,以及負責跨境電商平臺開發的程某某等多個主體。
03。
跨國電子商務運作中的走私風險防范
01。
真實的報價才是底線。
對于跨境電商經營者來說,應確保其銷售對象為購貨后自用的消費者,而不是從事二次銷售的商家;同時,向海關申報的價格應為商品的實際交易價格,且價格真實、完整。
02。
商業運作,先遵守規則。
上海跨境電商辯護 跨國電子商務企業的經營風險很大,稍不注意就可能構成非法甚至走私。所以,跨境電商企業應該加強內部控制和合規制度建設,重視交易流程和模式的設計,要牢記合規第一,不能貪圖一時之利。若企業本身沒有專業的人員、力量,可考慮聘請外部專業團隊協助風險的審核、控制和處置。
03。
上游和下游的參與者應該警惕風險。
2018年第194號海關總署公告(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項的公告)規定,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等均應在海關進行注冊登記,這是首次將上述企業納入海關管理相對人范圍。而在跨境電商進口中,保證報關信息的真實性,就不再只是貨物和報關公司的事情了。對于保證“三單”真實性,上下游關聯企業將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同時也意味著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應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與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