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律師 犯罪研究|走私仿真槍案的認定與征稅研究。
——《刑事審判參考》[第423號]林永杰與盧志強走私普通貨物。
仿真槍等槍形物品及其性能的定性鑒定,直接關系到走私物品的定性鑒定。走私仿真槍被認定為武器,達到量化標準的,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走私武器罪;反之,如果仿真槍不能視為武器,但偷稅漏稅應達到5萬元以上,則應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
第一,模擬槍的鑒定應以公安部門的鑒定結論為依據。
1.在司法實踐中,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對涉案貨物的數量、重量、型號、產地的鑒定結論主要作為認定走私普通貨物所涉貨物偷稅、應繳稅款的有效證據。
根據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的會計處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在走私普通貨物的情況下,海關的會計處理程序是將涉案貨物及其附屬材料的樣品送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進行鑒定,然后由海關會計部門根據鑒定結果進行歸類、驗稅。
2.槍形物品是否屬于仿真槍的主管機關應該是公安機關,即仿真槍的殺傷力是否達到“足以致人死亡或喪失知覺”的法定標準,從而最終以公安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為準,確定是槍還是仿真槍。
《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這批槍形物品也具有一定的殺傷力,這也符合《槍支管理法》中對發射原理的描述。但是《槍支管理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標準,因此非專業人員很難確定這批仿真槍的殺傷力是否達到上述標準。作為專業問題,要經過主管部門專門鑒定,才能作為定案依據。關于仿真槍,《公安部關于仿真槍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工通字{2001}第90號】進一步規定,凡與《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形狀、顏色相同或者近似,尺寸在《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尺寸的1/2至1倍之間,但不具備槍支性能的物品,均可認定為仿真槍。
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對仿真槍的鑒定有異議的,由當地、市公安機關參照《公安機關涉槍涉彈人員績效考核規定》(公統字〔2001〕68號)進行鑒定;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仍有異議的,由省級公安機關重新審查。海關總署對深圳海關關于定義模擬武器的請示的批復,即《海關總署關于定義模擬武器的批復》【國稅函〔2001〕134號】中規定,計量質檢部門的結論不能作為海關確定塑料槍支是否為模擬武器的依據。根據集中管理的要求,模擬武器的鑒定應由公安部門進行。如果公安部門對這種情況不作出結論,應要求公安部門對計量質檢部門的結論給出書面意見,然后以公安部門的書面意見作為確定該批塑料槍是否為模擬武器的依據,做出處理決定。
因此,在這方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情況下,仿真槍的鑒定程序不同于其他普通貨物、物品,因為后者通常的鑒定機構是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當然,海關計算偷稅漏稅的依據仍應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對涉案貨物的數量、重量、型號、產地的鑒定結論為依據。
二、模擬炮核稅依據的認定。
1.本案被告人的走私行為應當屬于走私普通貨物罪,而不是走私武器彈藥罪。
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法院認定本案走私的槍形物品為仿真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款,走私仿真槍支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根據刑法規定,偷稅漏稅是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走私貨物偷稅達到一定標準才能構成犯罪。
2.本案走私仿真槍偷稅漏稅的認定也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因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2000年走私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走私貨物、物品應當按照走私犯罪時適用的關稅、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應納稅額,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作為中國政府制定并公布的法規,在征收進出口貨物關稅時適用稅率。在計算走私普通貨物的偷漏稅時,相應稅目和稅率的適用,當然要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確定。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模擬槍沒有對應的稅號,分類和征稅存在混亂。
經審理,法院確認了拱北海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將涉案仿真槍歸類為核稅93040000(“其他武器”)的依據。
【423號】案是我國首例追究走私仿真槍刑事責任的案件,其觀點已成為走私仿真槍認定、海關歸類、偷稅、應繳稅款核定依據等問題的裁判指南,值得研究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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