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刑法第二百 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應當是指納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管理范圍內的道路。一般而言,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學校、封閉的住宅小區等內部道路均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圍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傷亡,如構成過失犯罪需要定罪處罰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處理。所以本案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