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產品宣傳服務時有審查義務嗎
時間:2021-03-05 14:47 點擊: 關鍵詞: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排名
經營日常生活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產品宣傳服務時,其作為場地提供者,應對所宣傳的產品及服務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必要的審查,若未盡此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被告孫xx是江都區仙女鎮仁芳日用品經營部個體業主,系A集團的加盟店,被告李x系A集團公司銷售經理。原告劉xx曾在仁芳日用品經營部購買保健產品。2013年3月22日李x攜帶三臺數碼經絡治療儀至孫xx開設的仁芳日用經營部進行指導。孫xx遂聯系劉xx。在指導過程中,李x向劉xx介紹數碼經絡治療儀具有通經絡的功效,并對劉xx使用了數碼經絡治療儀,即將數碼經絡治療儀貼在手腕內關穴,在此過程中李x同時要求劉xx大量飲用溫白開水,后劉xx感覺不適,并有嘔吐現象。當日下午,劉xx再次至仁芳日用品經營部并被使用數碼經絡治療儀并繼續大量飲用溫開水。晚上劉xx又感不適,并被送至揚州阿洪泉醫院治療,后轉送至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水中毒;電解質代謝紊亂;癲癇持續狀態。”2013年3月30日劉xx出院,出院醫囑:注意休息,門診隨診。現因原、被告之間就賠償事宜商談未果,故劉xx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00 000元,審理中,劉xx明確其訴訟請求為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39 55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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