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應以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保健功能為準,不得更改和擴大,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銷售企業或經銷商推銷保健食品時提供的大量宣傳資料,如其內容與該保健食品產品說明書載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腫瘤、消除疾病等藥理作用,則銷售企業或經銷商宣傳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違規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依法應承擔虛假宣傳責任。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銷售企業或經銷商的虛假宣傳行為與消費者延誤治療是否具有關聯,以及與消費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參與度如何確定,應由死者近親屬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如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依法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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