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患者田某到衛生院處就醫時,已告知醫生其懷有身孕一事,且患者自述近期將行人工流產,并不能豁免醫生的注意義務,相反,患者的特殊體質更應當引起醫生的高度警惕。本案中的衛生室未對患者行相關臨床檢查,在未見血常規檢驗報告單的情況下,僅依據上級醫院的臨床診斷,盲目為患者輸注抗生素類藥物,違反了用藥規范,一定程度上延誤了患者的治療,存在過錯;另一方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本案中衛生室變更執業地點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變更登記,屬于非法行醫,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除此之外,其非法行醫行為亦會對其民事責任的認定產生不利影響。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按照司法鑒定機構對被告方責任認定范圍內的上限來確定二被告的賠償責任,一是二被告存在如前所述的過錯行為,二是甲醫院及衛生室在庭審中均未能對不認可鑒定意見提出有效的理由。司法鑒定意見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作用毋庸置疑,那么了解醫療行為規范性對醫療過錯評價的影響,以及做到對鑒定意見的有效質證,應當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專業人員的必備技能。
結婚寫錯新娘名字 精神損害賠償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