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經過其朋友介紹推薦于2019年3月在網上認識了被告曾某,雙方通過微信聊天確定戀愛關系,但雙方是網戀,沒有見過面。
雙方網戀期間,黃某某通過微信告曾某轉賬43次,共計25630元。除此以外,黃某某購買了一部型號為iPhone7plus的智能手機給被告曾某使用。
2020年1月22日,原告黃某某到被告曾某的家中,是原、被告雙方第一次見面。2020年1月27日,原告黃某某的父母與被告曾某談論原、被告雙方的結婚事宜時,被告曾某及其父母拒絕與原告黃某某談論結婚事宜。此后,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因返還微信轉賬與手機問題發生糾紛,黃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曾某向原告黃某某返還人民幣25630元和蘋果手機一部。
曾某辯稱,雙方網戀期間,黃某某向曾某提出曾某作為女孩在外打工不容易,為了原、被告之間的朋友關系能長期維持,黃某某向曾某贈送一點零用錢和一部手機作為雙方長期保持聯系的禮物。黃某某贈送給曾某的現金和手機不是婚約彩禮,也不是民間借貸,屬于贈與,被告曾某沒有返還的義務。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曾某辯稱原告黃某某向被告曾某的所有轉賬和給付的手機,都是原告黃某某對被告曾某的贈與,但被告曾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主張,不能認定原告黃某某轉賬時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故應由被告曾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為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經獲得的不當利益及孳息返還利益受損人。本案中,被告曾某獲得原告黃某某的轉款利益以及原告黃某某給付的手機沒有法律根據,且原告黃某某因向被告曾某轉賬和給付手機而致使其遭受財產損失,故被告曾某取得的轉賬和手機屬于不當得利,被告曾某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本案中,被告曾某獲得的原告黃某某給付的手機屬于不當得利,但原告黃某某沒有提供有關證據證實手機的價值,應由原告黃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被告曾某亦認可其使用的手機是原告黃某某購買的新手機并交付其使用,且價值3000元,故原告黃某某購買手機給被告曾某的事實客觀存在,綜合本案實情,本院酌情認定型號為iPhone7plus的手機價值3000元,被告曾某應向原告黃某某返還該手機折價所得的不當得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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